租車質押獲借款還貸,因合同詐騙被判入獄..
在抵押車行業(yè)中,會有這樣一種套路,就是非法分子租車質押,先到租車行租車,之后用假的身份證冒充原車主信息,這類行業(yè)是屬于合同詐騙,是要坐牢的,下面來看一個案例。
段某急需用錢,便想起了租車質押還貸的伎倆,騙得借款還貸,最終被繩之以法。
2015年10月21日,段某為償還銀行貸款,以租車自用為名,從王某經營的汽貿店租賃了一輛馬自達轎車,約定租期為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11月8日。
后段某偽造了該車車主呂某的身份證件,冒充車主于2015年10月23日將所租的轎車質押至朱某處,分兩次共質押借款人民幣35000元(扣除利息1750元后實際得款33250元),以用于歸還銀行貸款、租車費及揮霍。
期間,段某一直隱瞞已將所租車輛質押的事實,于2015年11月8日又來到王某處續(xù)簽該車的車輛租用協(xié)議。
車輛租賃再次到期后,段某無法退還車輛,遂變更手機號碼逃匿。
案發(fā)后,經鑒定:涉案馬自達轎車價值人民幣9.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根據(jù)段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租賃車質押構成合同詐騙罪
一、案情簡介:
2014年5月1日至6月26日間,高某先后三次以工地需要用車為由通過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向康某經營的汽車租賃服務部租賃一輛飛度轎車(價值60000元)、紅旗轎車(價值70000元)、別克轎車(價值96000元),后將上述車輛質押給他人。高某將質押三輛車輛的所得款用于歸還其賭博欠款及支付租金等,經被害人多次電話追討,被告人高某某仍拒不歸還。
二、分歧意見:
1、第一種意見認為,高某的行為構成侵占罪。高某與被害人簽訂租車合同,成立合同關系,在履行租車合同過程當,高某也一直有付租金,其是在合法占有該車期間將車子質押,在所有權人討要時,擅自處分,拒不退還,非法占為己有,應構成侵占罪。
2、第二種意見認為,高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高某在租車時,虛構做工地工程需要為由租賃車輛,租車后,又隱瞞質押事實,且將抵押所得借款用于賭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且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三、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高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一)高某的行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理由如下:
1、高某從2012年5月1日至6月26日多次將車輛用于質押而不歸還,其非法占有的意圖明顯;
2、高某長時間將車輛用于質押,經車輛所有人追要,不將車輛歸還,既不繳納剩余租金,也未歸還車輛,直至后面聯(lián)系不到,其主觀上并未有歸還車輛的意思;
3、高某將質押所得款用于賭博活動,導致而無力歸還車輛,并攜帶部分款項逃匿。
(二)高某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1、高某因賭博輸錢,只好去騙取車子抵押借款來歸還欠款及支付利息及車子租金,其根本不具備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
2、高某虛構經營工地的事實,在簽訂租賃合同時,但實際上其并沒有經手工地工程;
3、高某在簽訂租賃合同時,虛構經營工地的事實來向出租人租車,使出租人產生錯誤認識,而將車輛交付被告人高某,在這些合理的“理由”下,出租人將車子出租給被告人高某,倘若高某將已經租賃的車子質押、無力支付租金等情況如實告知出租人,顯然出租人是不會再將車子出租給被告人高某。
4、高某在受到追討已經質押出去的車輛時,以繼續(xù)支付部分租金、稱租金支付困難延遲支付等理由,隱瞞其將車子質押出去的事實。
綜上所述,高某以租車為名行詐騙之實,其行為已經構成了合同詐騙罪,法院也以合同詐騙罪對高某定罪判刑。